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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胡某某的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汪某某、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治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黄某乙、汪某某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x元,于2010年11月6日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25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减半收取62.5元,被告黄某乙、汪某某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丁治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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