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某。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大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蒙某诉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联想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被告联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东、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诉称:2000年11月6日,联想公司委托蒙某研发“调频副载波数据广播接收装置”签订《技术合作合同》。2001年2月22日,联想公司接受研发成果,随即进行整合与产品化。2001年7月底,联想公司无故停止产业化项目,商定给蒙某补偿研发费用后解除合同。2001年9月初,联想公司改称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进行产品化验收,致使蒙某违心签署了《技术合作补充协议》。但联想公司一直不履行合同义务,仍未按期给付蒙某报酬、协助费及垫资的研发经费,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等规定应当予以赔偿。鉴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明显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以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调整。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联想公司赔偿蒙某报酬、协助费及违约金共计1557万元;2、联想公司支付蒙某因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40.92万元。
被告联想公司辩称:1、蒙某就涉案合同提起了三次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2)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简称02仲裁裁决)驳回了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2007)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简称07仲裁裁决)裁决联想公司补偿蒙某50万元,该裁决生效且已经执行完毕;(2009)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简称09仲裁裁决)驳回了蒙某全部仲裁请求,蒙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院以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为由裁定予以撤销,蒙某据此提起本案诉讼。2、本案诉讼请求已超出被撤裁决的仲裁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本案诉讼请求与09仲裁裁决所涉及的508.14万元赔偿请求不符,且07仲裁裁决已经处理,根据“一裁终局”原则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11月6日,蒙某与联想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蒙某向联想公司转让“调频副载波数据广播接收装置”技术;合同第三条约定蒙某向联想公司转让的样机技术指标及功能要求为:1、应当能够无线接收调频副载波数据广播的接收装置。该装置用频率合成技术实现x-x全频域调谐接收,高放AGC,信号强度指示输出,电子滤波选频解码,主信道广播接收和3个副信道同时接收解码能力。2、该接收装置能够以内置方式或小型附件方式(体积与50mm×50mm×10mm相当)与联想掌上电脑有机地附接到一起(称为样机),并能正常并行工作,交互信息,互不干扰。3、数据输出接口为标准x串行输出形式。4、数据流为x,或更高,在能够正常收音(主观测试)的情况下误码率不大于10-5。整机灵敏度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在能够听清楚声音的情况下正常工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5、提供多种天线方式:机内天线、外接天线插口和配套的符合要求的外界天线设计方案。6、功耗指标,至少2种工作方式(工作方式、待机方式),工作方式下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