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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甲、林某某、雷某乙与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雷某军之女。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雷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立柱,辽宁海之韵(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雷某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立柱,辽宁海之韵(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大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审原告:雷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雷某军之父。

委托代理人:朱立柱,辽宁海之韵(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雷某甲、林某某、原审原告雷某乙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雷某甲、林某某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某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及上诉人雷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上诉人雷某甲、林某某、原审原告雷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朱立柱,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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