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46岁,原任关林镇X村四组组长。2010年4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洛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2002年至2009年任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四组组长期间,利用自己主管经手管理四组财物的职务之便,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x元。杨某某将该款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村X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且已全部退还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八里堂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村X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鉴于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跃龙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