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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朱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德清,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朱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朱某甲之姐)

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朱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09年1月5日以已经与被告朱某甲双方协商解决好民事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熊志华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喻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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