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强奸罪,1984年11月3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伪造、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006年12月11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2010年3月2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号30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0年2月以来,被告人席某某多次在路边电线杆和墙上等处为清丰县X村村民聂××(另案处理)张贴办理假证件和假印章的小广告,并负责将制作的假印章送给订购人,从中获利。2010年3月23日,濮阳县公安局干警将在濮阳县X路第三实验小学附近,将正在出售假印章的席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假印章3枚。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席某某并宣读了其供述,宣读了证人陈×、张××证言;濮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濮阳市、县教育局证明,北京市海城公证处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小广告照片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席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2月以来,被告人席某某多次在路边电线杆和墙上等处张贴办理假证件和假印章的小广告,并负责将制作的假印章送给订购人,从中获利。2010年3月23日,濮阳县公安局干警将在濮阳县X路第三实验小学附近,将正在出售假印章的席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假印章3枚。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当庭亦无异议,并宣读了证人陈×、张××证言;出事了濮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濮阳市、县教育局证明,北京市海城公证处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小广告照片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成立。本案系未遂。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普选
代理审判员刘伟
人民陪审员刘红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李道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