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上莲乡下丰村民委员会林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闽清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址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上莲乡X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略)事务所(略)。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上莲乡X村民委员会林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