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闽清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址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上莲乡X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略)事务所(略)。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上莲乡X村民委员会林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