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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宁陵,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平,女。

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08年12月31日以已经与被告李某某双方协商解决好民事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熊志华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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