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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现住白沙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陈勇,新宁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贾某玲由原告贾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以自己的婚前嫁妆及婚后共同财产脐膯树与红砖折抵小孩贾某玲的抚养费,其余小孩抚养费全部由原告贾某某负担,贾某玲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被告李某某有随时探望小孩贾某玲的权利,在征得小孩贾某玲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李某某可以带小孩贾某玲外出购物、生活,并可同住一天,需告知原告方亲属;

四、原告贾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李某某经济帮助费4000元,该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五、原、被告向各自亲属及各自朋友的借款,由原、被告各自偿还;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洪波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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