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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X路香榭里阳光X号X门X号。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东兴新村X栋X门X号。

原告白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由戴中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诉称:被告于2008年4月1日借款伍万元整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伍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xx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我和白xx的哥哥离婚时,其兄答应独自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日被告王xx向原告白xx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白xx五万元整四月份起每月还一万元整”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引发诉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内容向原告支付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关于被告所述的已向原告归还2000元及该债务应由原告兄长承担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中周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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