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市正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零阳镇X村。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金花,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家界惊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X镇。
法宝代表人谷菊秋,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长期以来建立了业务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在原告处为被告定作包装纸箱。原告如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时付款,于2005年1月6日给原告立下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纸箱款x.0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下欠原告货款x.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张家界惊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自愿定于2009年7月30日前偿付原告张家界正康实业有限公司纸箱款x.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瑾
二○○九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