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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安继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曾用名罗X),女。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的丈夫刘某丹于2010年9月2日去世,遗留下房产一处,价值11万左右,刘某丹去世后单位补助的工资,请求与被告依法分割刘某丹的房产和补助工资。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其丈夫刘某丹去世后的补助工资,没有提供具体的数额,且刘某丹还有其他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继承人对该补助工资是否放弃或分割的证据,并且该补助工资被告刘某某也没有存放和占有。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刘某某分割继承该补助工资的请求,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分割刘某丹的房产,因被告刘某某也提供的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刘某某。所以原告所诉的房产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所诉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2500元退还原告罗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西旺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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