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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48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9月29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份,上蔡县X乡X村民谢某某被上蔡县电业局聘用为电工,在谢某某上岗期间,负责对农电工进行管理的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对谢某某有无电工进网作业资格进行审查,也未组织人员对谢某某有无电工进网作业资格进行审查,造成谢某某长期无证上岗,从而导致2010年7月30日谢某某违规进网作业致使刘××受电击坠地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人康×、重×等人的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同时,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悔罪,且上蔡县电业局已对死者进行了赔偿,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无异议,以后吸取教训,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份,上蔡县X乡X村民谢某某被上蔡县电业局聘用为电工,负责上蔡县X乡X村委的用电工作。上蔡县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农电工的聘用、培训、考核、发证、解聘等管理工作,被告人林某某身为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主任,在谢某某上岗期间,没有对谢某某有无电工进网作业资格进行审查,也未组织人员对谢某某有无电工进网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没有严格要求谢某某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培训班,造成谢某某长期无证上岗。2010年7月30日早上,谢某村X村民谢××因建房让谢某某停电,谢某某把村里的电闸关住后,没有按规定停电后在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也没有采取现场看守制度。致使他人私自到村电工房送电,导致谢××之妻刘××在自家墙头上包电线过程中遭电击高坠致颈椎骨折,造成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上蔡县电业局与刘××丈夫谢××于2010年8月5日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上蔡县电业局一次性赔偿谢××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他于2006年1月份至今任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主任,主要负责管理全县各个供电所及农村供用电。供电所需要的农电工,报农电工作部由他审核后,报给分管副局长审批。根据规定在岗电工如果没有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不能进网作业,农电工先由省电监办对农电工进行培训,农电工考核合格后,省电监办给农电工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他作为农电工作部主任,应该审查农电工是否取得该证,但他没有审核过,造成很多农电工长期无证上岗,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主要是他没有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流程不够重视。上蔡县X乡X村的谢某某是2008年1月开始上岗的,作为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应该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否则不能进网作业。2010年7月30日,谢某村一家建房户要求电工谢某某停电,谢某某停电后,建房户的家人用塑料管包电线过程中,谢某某的侄子把电送上,建房户的家人被电击死亡。当时是由于谢某某停电没有按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操作,也不该让建房户的家人包电线。他后来听说农电工培训时,谢某某没有参加,其他大部分农电工都取得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而谢某某没有取得,他对此也有责任,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农电工的资格,对农电工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没有审查,致使谢某某无证上岗,违规操作,造成一人被电击死亡的事故。

2、证人谢某某证言,他从2004年开始在上蔡县电业局干的统管电工,2008年1月份正式成为上蔡县电业局的农电工,一直在大路李乡X村工作,负责谢某村委四个自然村的电。当时是村里和供电所让他当统管电工的,他一直没有参加过培训,也没有取得过从事电工工作的资格证书。2010年7月30日早上5、6点,本村的谢××给他打电话说盖房子准备上楼板,村里的电线离房子近碍事,让他把电停,他就到变压器房打开门把村里的电闸关住,锁上门走了,没有悬挂警示牌,也没有按规定在现场看守。不久谢××给他打电话电打谢××的妻子了。他到谢××家里发现本村的医生正抢救谢××的妻子,“120”过来也没有把人抢救过来。后他妻子告诉他说,是其侄子谢某严到他家拿的变压器房钥匙,把电又送上的。他这次停电是违规操作,当时他没有给大路李乡供电所汇报,办理工作票,没有按规定停电后在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也没有采取现场看守制度,是他违规操作造成了这起电击死亡事故。

3、证人胡×证言,其从2009年1月至今任上蔡县电业局人力资源部主任,主要负责电业局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教育培训等人事工作。全县X村统管电工的聘用、日常业务管理由农电工作部具体负责管理,每月向人力资源部抄送一份农村统管电工工资表。上蔡县电业局聘用农村统管电工的程序是,个人先向供电所申请,供电所向农电工作部打报告,经农电工作部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录用手续。国家有规定,没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合法有效的电工证件是不能上岗作业的。他查看了全县统管电工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安监部门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上蔡县X乡X村的统管电工谢某某没有这类证件。但有劳动部门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技术等级证。

4、证人康×证言,其于2006年1月至今任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工会主席,农电工作部负责农村电工的管理。她根据林某某主任的安排,把领导签批的被聘用农村统管电工姓名和所属供电所的审批表交给会计,给聘用的农村统管电工造工资表,负责办理农村统管电工的养老保险工作。没有人安排她负责审查农村统管电工是否有进网作业资格。

5、证人冯××证言,其于2009年1月至今任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副主任.2010年7月份,农电工作部成立了抄表中心,他负责抄表中心的工作。林某某主任没有给他安排过对农电工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聘用、解聘等管理工作,他不知道谁负责这项工作。

6、证人重×证言,其于2009年1月至今任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副主任。林某某主任没有给他安排过对农电工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聘用、解聘等管理工作,他也不知道谁负责这项工作。

7、证人李××证言,其于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任上蔡县X路李乡供电所所长,2009年1月至今任上蔡县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2007年年底、2008年年初时,大路李乡X村需要一个电工,经所里研究认为谢某村的谢某某适合担任,所里向电业局农电工作部推荐,当时推荐表上李××的签名是他让会计替签的。经农电工作部审核、局领导审批,谢某某于2008年1月正式成为上蔡县X村统管电工,当月就发了工资。直到2009年1月份他调走时,谢某某还一直在谢某村工作。他不知道谢某某是否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他在任所长期间没有给谢某某办理过该证。根据国家规定,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8、证人谢××、谢××、仵××、谢××、杨××、胡×、聂××、谢××、栗×、王×证言,证明谢某某应其村谢××建房要求到变压器房打开门把村里的电闸关住,锁上门走了,没有悬挂警示牌,也没有按规定在现场看守。停电后,谢××的妻子刘××在自家墙头上包电线过程中,因谢某某的侄子擅自到村电工房送电,导致刘××被电击坠地死亡。

9、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刘××触电现场情况。

10、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医病理F-X号法医理学检验意见书、照片,证明刘××系遭电击后高坠致颈椎骨折,造成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11、协议书,证明上蔡县电业局与死者刘××丈夫谢××于2010年8月5日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上蔡县电业局一次性共赔偿谢××15万元。

21、上蔡县电业局签报表、农村统管电工聘任审批表、供电所电工定编定员表、工资表、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劳动聘用合同,证明谢某某2008年1月被聘用为上蔡县X村统管电工签批的情况及谢某某自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在大路李乡供电所领取工资的情况。

12、上蔡县电业局上电(2009)X号文件、证明、农电工2010年7月份持证情况表,证明根据文件规定,在岗电工均需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大路李乡供电所的农电工谢某某于1994年取得了当时驻马店地区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未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林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等基本情况。

14、上蔡县电业局上电(2006)X号、上电(2008)X号文件,证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06年1月7日、2008年12月26日均被上蔡县电业局聘任为农电工作部主任。

15、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及主任工作标准、统管农村电工管理及考核办法,证明农电工作部负责农电工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发证、聘用、解聘及制定对农电工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农电工的管理等工作。具体管理规定是通过乡镇供电所对统管电工实行统一管理,农电工作部对电工实行统一考试、聘用、培训、发证、使用、考核等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后,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16、上蔡县电业局关于举办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培训班的通知、名单,证明上蔡县电业局通知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培训班名单上有谢某某的名字。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主任,在负责对农电工的聘用、培训、考核、发证、解聘等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组织人员对谢某某有无电工进网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没有严格要求谢某某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培训班,造成谢某某长期无证上岗。从而导致因谢某某违规操作致一人被电击死亡的后果,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上蔡县电业局已对死者近亲属进行了赔偿,社会危害性小,综合本案情况及被告人林某某的表现,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祯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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