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玲X,女,出生于(略)。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鼎维(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x元的价格将一名男婴卖给安阳县××镇×××村的张一×夫妇为养子,后取名为张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买主张一×、张三×证实经魏德良、赵某某联系,由赵某某抱到其家一名男婴,其以x元的价格收养了该男婴。证人路××、张四×证言也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供了被拐卖儿童照片、安阳县公安局白壁派出所在逃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参与贩卖儿童一名,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赵某某是在前夫胁迫下迫不得已实施的抱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适用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审理,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玉红
审判员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刘长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