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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挪用公款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李强:

关于你挪用公款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判决,以原判在事实认定、采信证据方面存在错误、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撤销原判,宣告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2月16日你从济源市城区信用社黄某制革厂破产清算账户取出现金20万元,交到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汇丰分理处储蓄柜台内,并填写了缴款单,张金萍给你出具了条据,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济中分理处客户部经理李建中也在条据上签名,但你未取得加盖银行公章的存款凭证;2004年3月2日你从从济源市城区信用社济源市黄某制革厂破产清算组账户取出现金30万元交给张金萍,张金萍将原来给你出具的20万元的条据收回,又向你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一个月内归还,如果说你在2004年2月16日张金萍向你出具条据时还不明知存款尚未入到黄某制革厂破产清算组账户的话,你在2004年3月2日接受张金萍给你出具的50万元借条的事实足以证明你借出的公款是50万元,而且该款被张金萍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因此,原判认定你犯挪用公款罪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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