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勇谋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