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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XX诉被告龚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冷水滩区凤凰园紫霞路电杆厂对面XX房,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龚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家属,现住冷水滩区凤凰园紫霞路电杆厂对面XX房,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龚XX离婚一案中,原告崔XX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某成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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