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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贺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行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侯延晖

审判员赵霞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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