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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马某某、陆某某、韩秋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代表人刘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马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陆某某。

第三被执行人韩秋。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公证处于2004年6月17日出具了(2004)吉前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载明: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可持本证书及本公证处出具的(2003)吉前证字X号公证书在2005年6月17日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x元,利息2298.59元,逾期利息550元,合计人民币x.59元。2004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执行证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9年2月1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公证处(2004)吉前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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