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0年8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张XX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0年8月30日19时,开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杨XX、高XX、王XX等人到开封县X街张某家中抓捕刑拘在逃犯张XX,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拉扯公安民警高XX、王XX等人,阻止抓捕其父,并用脚将王XX跺倒在地,致使张XX逃跑,至今未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XX的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杨XX、高XX等人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文成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