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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a,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拘留,2009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a为帮助康a(已被判决)向被害人俞a索债而纠集数人开车至本市闵行区x镇x路x广场肯德基餐厅外,在陈a(已被判决)将俞骗至上述地点后,被告人刘a等人将俞强行拉上车带至本市长宁区一小旅馆内看管并索债。期间被告人的同伙还对俞实施殴打并强迫俞写下欠款2万元的欠条。至次日凌晨,俞的亲属表示愿意付钱后,俞被释放。经验伤,被害人俞a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

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俞a的陈述,证人朱a、俞b的证言、同案犯康a、陈a的供述,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与他人结伙,为索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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