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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邹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即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34.86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雪峰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顾保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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