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悦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韩文罗、张点伟、韩得闯、杜兰顺(均已判)驾驶韩得闯的三轮摩托车窜至滑县X镇X村,在村口与等在此处的悦某某会合,由悦某某带领,将放在悦某村X路口无人看管的村民悦XX等人的五台撞粉机偷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撞粉机价值9900元。
被告人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悦某某供述;2、被害人悦XX、悦XX陈述;3、证人韩XX、韩XX、张XX、杜XX证言;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5、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慧彩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