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甲与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韩某甲(曾用名韩X),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某乙,男,汉族,1974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韩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韩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查清借条上款项的来源就简单认定借条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是错误的。双方是恋人关系,借条上也写明款项是结婚买房买家具使用,而原审却未查明款项的去处。事实上,再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再审被申请人的10万元,也从未给再审被申请人打过借条。另原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09]文鉴字第X号鉴定书未经质证,原审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系程序违法,要求依法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韩某乙辩称,借条上写明借款13万元,因再审申请人已偿还3万元,故判令再审申请人偿还10万元借款,再审申请人偿还3万元的行为说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借条上虽然写明借款是用于结婚买房,但两人最终未结婚,也未买房,该借款再审申请人应当偿还。再审申请人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合理的证据和理由,法院认定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另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是依据再审申请人提供在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邮寄送达的,是有效的送达方式。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原审依据再审申请人给再审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认定双方借款关系存在,系认定事实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虽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系再审申请人所写,且该鉴定结论在一审期间的第2次开庭审理中经过了双方质证,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借条的真实性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再审被申请人的10万元,该申诉理由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期间第2次庭审中所陈述的:“原告于2005年春节出的10万元,2006年元月5日原告给被告3万元,由被告保管,后原被告分手,上述款项原告从被告处取走”相矛盾,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另称,原审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系程序违法。经查,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是按再审申请人签字认可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的,是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并非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徐国庆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要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