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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一假冒小金佛,到宜阳县X镇X村骗取村民金根堂现金5000元。2010年11月29日下午,崔某某伙同丁纪力、崔某金(二人另案处理)再次向金根堂行骗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崔某某已将骗取的5000元现金退还给金根堂。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根堂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金xx、张xx证言以及现金领条、户籍和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崔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回,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连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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