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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同村村民段某某、段某某等人将自己在荥阳市X乡X村二组承包地内栽种的桐树采伐94棵,立木蓄积为57.94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技术鉴定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吴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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