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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庄××、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男,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住××××。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庄××、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庄××、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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