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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0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公安分局抓获同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移交睢县公安局,同年7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22日10时许,睢县X镇X村的韩新建(已判刑)、韩涛(已判刑)以蒋一X不让王X在其开的修理厂打工为由,到蒋一X开的汽车修理厂理论,引发争执并厮打,蒋一X的父亲蒋二X持锛镢蒋韩新建打伤。当日13时30分许,韩新建、韩文(已判刑)、韩涛(已判刑)又带领被告人钱某某和钱某龙、刘涛、海洋(三人已判刑)钱某X、钱某X(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持白腊杆子到蒋一X的修理厂进行辱骂,韩文将蒋一X修理厂门市部的门跺坏,钱某某伙同韩文等人又将门市部内的物品砸坏,后被出警民警制止。经鉴定,蒋一X家被砸物品损失价值2912元。2010年6月26日钱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网吧,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曙光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一X的陈述,证人刘X、钱某X、韩一X、韩二X、韩三X、钱某X、钱某X、海X、徐XX、韩XX、马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阮楼派出所出警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曙光派出所到案经过、鉴定结论

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钱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钱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凤礼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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