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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某某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明县X村X组,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村。

负责人倪某某,该村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崇明县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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