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明县X村X组,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村。
负责人倪某某,该村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崇明县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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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