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肖某丁,男,196l年12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丙诉被告肖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3月12日,原告黄某丙以被告肖某丁下落不明,无法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有处分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黄某丙负担。
审判员李亚辉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