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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刘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丰培勇,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5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9月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12月初8日生一女孩孙××,双方同居期间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2008年11月份(农历)双方生气,被告将孩子接回其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在我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由我来抚养,被告将其娘家陪送的嫁妆拉走。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也属事实婚姻,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不同意由原告抚养,举行结婚仪式时带去的嫁妆要求原告折成现金返还给我,孩子由我来抚养,原告出孩子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9月份双方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2007年农历12月初8生育一女孙××,同居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12月份双方生气,被告刘某带孩子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孙某某起诉来院,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并要求被告刘某拉走陪送的嫁妆。

另查明: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陪送的嫁妆:一台32寸海尔液晶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DVD、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格力空调及部分床上用品及日常生活用品(详见双方认可的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由于未办理婚姻登记,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应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孙某治因长期随被告刘某生活,原告孙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从孩子健康成长并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考虑,小孩可由被告刘某继续抚养,原告孙某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被告刘某要求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未达成合议,且男方孙某某无力一次性支付,应分批支付。对于财产部分: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且无争议。但双方同居前被告刘某陪送的嫁妆,应归其个人所有,被告刘某要求折成现金,被告孙某某同意嫁妆归男方所有,折款一万元给被告,双方达成合议,本院予以认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孙××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孙某某承担抚养费x元(每月抚养费200元,从2009年元月1日计算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孩子抚养费x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1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1万元支付完毕。

二、被告刘某在双方同居生活时陪送的嫁妆:一台32寸海尔液晶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DVD、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格力空调及部分床上用品归被告孙某某所有,上述物品折成现金1万元,由原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刘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喻国俊

审判员陈阳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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