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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哈如乃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哈如乃,男,回族,户籍: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公佰峡隆康一村X号,现暂住杞县X镇X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哈如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马哈如乃到杞县X镇商贸城“冰城网吧”上网时因琐事和网吧的管理员刘x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马哈如乃用拳头将刘x和前去劝架的王x的鼻部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刘x、王x的伤情均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哈如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马x、翟xx等的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哈如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哈如乃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哈如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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