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李某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