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励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长沙设备交易中心A区—6078、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平,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律某务所法律某作者。
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湖南励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6000元计算至2008年11月17日止,合计x元,被告于2008年11月17日一次付清;
二、被告付清上述款项的同日,原告将装载机的发票、合格证交付给被告;
三、被告支付原告律某某、差某某等费用7000元,被告于2008年11月17日一次付清。
四、如果被告不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所有费用。
本案受理费30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产生法律某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某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明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