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反诉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松宁,湖南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反诉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松宁,湖南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反诉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受理了原告王某甲、孟某诉被告王某乙、易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乙于2008年3月4日对原告王某甲、孟某提出了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乙、易某某将位于红旗区长塘里四片红旗市场西向夹层X号门面按每月5600元的租金标准转租给王某甲、孟某;
二、王某甲、孟某应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乙2008年2月至9月份的房租共计x元;2008年10月起至租赁期满日的房租由王某甲、孟某在上个月X号前付清,其中:租金5000元由王某甲、孟某支付给所租房屋的产权人,另600元支付给王某乙(上述款项均由王某甲、孟某分别直接存入由王某乙提供的房屋产权人的建设银行账户x(户名:肖某娟)内和x(户名:王某乙)内;
三、在合同期限内(即2007年11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王某乙、易某某允许王某甲、孟某将该门面转租,王某乙、易某某不得有任何干涉;
四、在王某甲、孟某承租期间,房屋产权人就所租房屋解除了与王某乙、易某某的租赁关系,则由王某乙赔偿王某甲、孟某x元,若因王某甲、孟某未及时支付房租或因王某甲、孟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则由王某甲、孟某自行承担;
五、王某乙负责协助将门面内的电话x过户至王某甲或孟某名下,由王某甲在应交租金中扣除1000元押金,在王某乙协助将该电话过户后,王某甲应即退还上述押金。
六、王某乙、王某甲、孟某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本诉诉讼费279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398元,由王某甲、孟某负担。反诉诉讼费1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5元,由王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付冰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