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沈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周某某,沈丘县中英文学校教师。
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丘县计生征字(2009)00-x号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沈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周某某与爱人张迎平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结婚,于二〇〇五年九月生育第一胎男孩名周XX,并于二〇〇九年二月无证生育第二胎男孩名周XX。沈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条,参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征收周某某社会抚养费共x元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强制执行。限制被执行人周某某于本裁定送达后,按照沈丘县计生征字(2009)00-x号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或向本院提交x元可供执行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地点保管。本案执行费675元及实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许进举
审判员孟庆山
审判员邢汉杰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