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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姬某头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某(又名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其亮,延津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姬某头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玉梅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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