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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昊中(略)事务所(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郭XX(另案处理)、郭X(另案处理)郭X(另案处理)在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与西四环交叉口东南角的公园内闲逛时,遇见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李X。郭XX、郭X、无故对李X实施殴打,郭X、王某追上后也用脚踢打李X,将李X打到在地,导致李X左眼部受伤。随后,王某坐在李X身上,强行将李X的一部诺基亚5230型手机拿走。后王某将所得手机以600元价格出售给丁X。经鉴定,涉案诺基亚523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52元。经检验,李X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郭X、郭X。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同案犯郭X、郭X供述、被害人李X陈述、证人丁X、郭XX证言、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郑价认鉴(2010)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公(郑)检(伤)字〔2010〕X号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指认作案现场、脏污照片、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同案犯,系立功。(2)涉案诺基亚5230型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3)被告人王某与郭X共赔偿被害人李x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立功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殷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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