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执行人贾某。
本院在执行卢人计生征决字(2006)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某去向不明,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贾某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某委员会的卢人计生征决字(2006)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贾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宋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