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樊某甲,男,1984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男,1956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丙,男,1983年出生。
一审被告樊某丁,男,1962年出生。
上诉人樊某甲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