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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晟顺机械设备厂与开封强力集团锚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慈溪市晟顺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镇X村。

负责人:岑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强力集团锚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某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董事长。

一审被告宁波岑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X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

上诉人慈溪市晟顺机械设备厂不服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2010)金某初字第64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金某区,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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