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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李××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男,50岁,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李××,男,汉族,1966年10月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案由: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1996年被告在周口搞建筑,我给他供的沙子款共x元,直到现在还有x元没有结清,无数次向他讨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我已偿还了2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于2009年6月24日给付原告吴××4000元,2009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吴××4990元,其它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严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连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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