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46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XX(在逃)、马趁梅(已判刑)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吴XX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人吴一X、吴二X的证言,在逃证明,同案犯马趁梅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犯罪材料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