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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张XX与同小区住的张XX因孩子之间问题发生纠纷,后张XX和丈夫孙XX及其朋友到张某某家中说理,张某某用菜刀将孙XX和高XX砍伤。后经新华分局法医鉴定高XX属重伤、孙XX为轻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亲笔供词、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受伤照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属邻里纠纷,被告人积极要求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张XX与同小区住的张XX因孩子之间问题发生纠纷,后张XX和丈夫孙XX及其朋友到张某某家中说理,张某某用菜刀将孙XX和高XX砍伤。后经新华分局法医鉴定高XX属重伤、孙XX为轻伤。

另查明,在庭审后,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足额赔偿被害人高XX、孙XX,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高XX、孙XX均撤回民事诉讼请求,并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0年8月5日下午6点左右,我在家看电视,突然妻子张XX开开门领着孩子张盛回到家中,我说:“咋回事”她说:“俩个小孩打架了,后来我也和那个女的打架了,他们的人多,我怕他们打我就领住孩回来了。”正说着的同时,听到外面有人砸门的声音,当时俺妻子不让我开门,我说:“不就是俩个小孩打架,有啥了不起的。”说着我就开门,等门还没有开开时,就有俩个男的冲进来就推我,其中一个孩(个高的)用拳头照我的下巴打一拳,舌头流血了,我在屋里往后边退,退到茶几那,顺手掂把菜刀,他俩个人又往前来,我掂住手中的菜刀照那俩个人的头部和脸连砍三刀,具体菜刀砍住谁我也记不清了,反正是我用菜刀把他们砍伤的。我把他们俩个砍伤后我都吓蒙了,等我清醒时,发现家里的地下有可多血,他们的人之前就都走了,张XX讲:“这咋弄的,你把他们砍伤,屋里这么多血。”我又说:“既然把人家砍伤了,咱该承担的承担,你报警吧。”俺妻子张XX用她的手机报的110,在报警之后你们的警察来,我一直没有出去。

2、被害人孙XX陈述:2010年8月5日下午6点左右,我在家里接到俺邻居乐福超市何培武他妻子打来的电话:“你来吧,快来。”没等我问电话就挂了。我去乐福超市见到俺老婆张XX和另外一个女的吵架对骂,那个女的领住孩往东走,俺老婆追着也骂,这女的就回乐福小区一区X号楼了。当时高XX也在俺家玩,当时和我一起下的楼,这时俺三个人就去那女的家,上到楼上后,我和高XX用拳头捶门,有好几下,当时没开门,又停了一小会,高战军又用拳头捶几下并说:“开门”,随后开门了,我看一个男的掂把菜刀,说:“我砍死你”,我可能骂他了,也记不清了,那男的掂把菜刀往我头上左边砍一刀,我就往后退,接着高战军往屋里进,那个男的往后退,我也进到屋里,高战军去夺刀,在屋里被主家掂菜刀照脸上和左脖子砍二刀,当时脖子上的动脉血管断了,很流血哩。血流的比较快,我的头上也流血里,我就赶紧捂住高战军的脖子,我也捂住我的头往下跑,反正一路上流的都是血迹,别人打电话喊120救护车也没来,后又坐一辆面的车去的平煤总医院。

3、被害人高XX陈述:2010年8月5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八矿下班,坐车回市里,因为孙XX之前喊我去他家里玩,我就坐车去乐福新村一区X号楼孙XX家。去后俺俩喷着玩并喝些啤酒(有三瓶),正在喝的时候孙XX接个电话,内容是他老婆张XX给别人打架生气了让他去一趟,孙XX说:“走,咱去看看去。”说着我俩开始下楼去乐福新村实验小学超市门口,我们见到张XX和另外一个女的(不知道是谁),她们俩个不打了,这个女的拉住一个小孩就往东走,孙XX开始问张XX是怎么回事,张XX把大概的打架过程讲了一下,意思是俩个小孩打架了,后来她们又开始打架,张XX的胳膊上被那个女的咬个紫印子,吃亏了,这时孙XX就说:“咱过去看看去,小孩们都是一个学校的,问明情况去讲讲理。”当时我也同意了,我、孙XX、张XX俺三个就去一区X号楼找那个女的说理去,到十六号楼几单元记不清了,三楼东户,开始孙XX用手捶门,声音比较响,没开门,又停一会开门了,开开门我见个男的掂把菜刀就往孙XX的头上砍一刀,当时血就流出来了,我们说咋回事,掂刀砍人哩,那个男的就往屋里退,我就进屋开始去夺他手中的刀,结果刀也没夺下来,我也不知道是怎么砍的,脸上被砍一刀,左边的脖子上被砍一刀,当时血流的比较厉害,也不知道那孩不砍了,孙XX用手捂住我的脖子,孙XX又扶住我下楼去了。

4、证人张XX证言:2010年8月5日17时许,我在乐福新村小学对面的树下乘凉时听见我家小孩在哭,我看见一个妇女正在用手扇俺儿子的脸,我就赶紧过去,我到后对那个女的说:“有啥事你说说他就行了,为啥要打俺小孩的脸”后来我两个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我两个就撕拽起来,我两个打了一会就被人劝开了,劝开后我两个又吵了一会,正吵时又过来两个男的,有男的推了我一下,并且那个男的还说让女的打我,我感觉他们人太多,我怕吃亏就赶紧拉着我儿子回家(我跑着回来,他们几个还在后面追我)。我回家我丈夫看见我手上流血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对他说和人家打架了,过了有几分钟,就听见有人在跺我家的门,我丈夫就把门打开了,门开后冲进来两男一女,然后我们几个人就扭在一块厮打,后来我丈夫拿起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菜刀照那两个人砍去,我看见有个男的脖子流血了,地上都是血,后来他们三个人都走了,我就赶紧打110报警,报警后我就将菜刀拿到了厨房。

5、证人张XX证言:2010年8月5日18时许,我在乐福新村小学门口超市内和人聊天时听见我儿子在外面哭,我出来看见一个男孩骑在我儿子身上打我儿子,我说:“你为啥骑在俺孩身上”那个孩说:“妈的屁,他先骂我。”我就推他一下,那个孩又说:“妈呢屁,他先骂我,我就骑他。”我两个正说时从超市对面的树林过来一个女的说:“俺孩咋你了”我就给她说原因,说着说着我两个就打了起来,正打时我丈夫和高XX一块过来,我丈夫就问是怎么回事,那个女的看到我丈夫来了就领着儿子跑着走了,我就和我丈夫、高XX一块在后面追,我们三个人追到他们家门口,到门口时我就敲门,敲了两下门有个男的就把门突然打开,因为门开的太猛直接把我推到门后面,这时高XX就伸头准备进屋,人还没有进到屋内那个男的就用刀照高XX脸上砍了一刀,我丈夫就去拉高XX往后拽,那个女的就拉他丈夫,他丈夫不听继续往上冲,并且随手又从茶几上拿个玻璃瓶砸在高XX的头部(左手拿玻璃瓶),砸完高XX后那个男的又用刀照我丈夫头部砍了一刀,我丈夫说:“占军,赶快下去。”这时那个男的又照高XX脖子上砍了一刀,我丈夫赶紧拉着占军往外走,那个女的仍拉着我的上衣不让我走,我就强行逞开走了,我们就一块下楼了,下楼就有人打110和120,我就跑到乐福新村西大门叫辆出租车把人拉到平煤总医院。

另有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亲笔供词、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悔过书、新华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比对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照片、新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受伤照片、通话清单、(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文书、(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庭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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