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河南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河南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胡某某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某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