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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贾某与顾某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贾某。

申请执行人顾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刑初字第X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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