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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阳工学院教授,住(略)。系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

辩护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秦某某、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以结识高干子弟、手中握有公务员指标,能把人安排进公安局或者检察院为由,让马某出面联系愿意成为公务员的人。为此,马某联系了李某、奚某夫妇和正在恋爱中的王某和许某,自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骗走李某夫妇现金5.5万元,许某现金2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指控予以供认,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是在遭到他人的恐吓下才实施的欺诈行为,陈某甲与马某约定了还款日期,应属“骗借”行为,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全部退出了款项,具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要求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以结识高干子弟、手中握有公务员指标,能把人安排进公安局或者检察院为由,让马某出面联系愿意成为公务员的人。为此,马某英联系了李某、奚某夫妇和许某。自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骗走李某夫妇现金5.5万元,许某现金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因陈某一直向其要钱,其就想到以认识高干子弟能帮忙找工作的名义骗钱。2008年12月份,其通过马某骗取李某、奚某夫妇5.5万元,骗取许某2万元,其中的2万元由马某交给了陈某。被害人李某、奚某某陈某证实,2008年12月份,马某说她有个朋友能帮忙找到进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工作,其为其女儿李某某跑工作共给了马某5.5万元,后来知道受骗了。被害人许某某陈某证实,2008年12月份,马某对其说能找到去检察院上班的工作,其给了马某2万元为其对象王某办此事。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陈某甲对其说他认识高干子弟,有两个进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指标,让其物色合适的人,其给李某夫妇和许某说了,其分三次收了李某夫妇5.5万元,收了许某2万元,其中2万元其交给陈某甲的朋友陈某了。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其两次从马某处拿过2万元现金,随后将钱交给了陈某甲。证人张某、刘某证言证实陈某向陈某甲要过大额的钱款。被害人李某、许某收到退还的款项证明等证据在卷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以找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并非借款,辩护人认为属“骗借”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淑敏

审判员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于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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