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某犯盗窃罪、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又名吕X,绰号“X”,男。因抢劫、盗窃犯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0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0月2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0月1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由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煊、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沁阳市X镇X村将陈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斯波兹曼”牌电动车盗走。当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明知该电动车是赃物的情况下,在沁阳市X镇X村仍以150元的价格买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502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书证:年龄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被盗证明、购车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指认现场照片及赃款照片、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赃款150元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盗窃罪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略)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判处罚金1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15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王善亮

审判员王保潼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春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