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又名白X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侮辱,于2010年8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0年8月17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框正(略)事务所(略)。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侮辱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百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1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发现丈夫孙XX从隔墙邻居申XX家门前回家后,白某某怀疑孙XX与申XX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即与孙XX发生争吵、撕打,后白某某到申XX家门口大声指责申XX勾引其丈夫,并公然对申XX进行侮辱、谩骂,因申XX不堪忍受白某某的侮辱,即服下“一扫光”农药以示清白,孙XX与申XX舅母刘XX将申XX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刘XX等人证言,书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白某某辩解,自己当天没有和申XX争吵,也没有辱骂申XX,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指控白某某犯侮辱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白某某犯侮辱罪。理由如下;1、白某某没有直接故意。2、刘XX、王XX、葛XX、申XX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相矛盾不能采信,除此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白某某公然侮辱申XX的事实。3、本案白某某手段不恶劣,不能认为情节严重,应为一般民事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发现丈夫孙XX从隔墙邻居申XX家门前回家后,白某某怀疑孙XX与申XX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即与孙XX发生争吵、撕打,后白某某到申XX家门口大声指责申XX勾引其丈夫,并公然对申XX进行侮辱、谩骂,因申XX不堪忍受白某某的侮辱,即服下“一扫光”农药以示清白,孙XX与申XX舅母刘XX将申XX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医药费共计1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被告人家属又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10年7月31日早上5点多,我起来上厕所看见我丈夫从申XX家东边村X路朝我家走到家门口后我问他“你一大早起来到上面干啥”孙XX说“我到上面看看井。”平时我俩就好吵架,我吵我丈夫“你一大早起来又到哪里浪”因为他整天好在外面玩,起早摸黑回来,所以我就站在我家厨房山墙路边吵,我俩一边吵一边撕抓,孙XX看我一直吵他,就站到外面我也撵出去,我俩又吵了一会,当时我女儿孙XX起来后劝我们,站在我家厨房门那儿,这时我只听见申XX喊我女儿“XX,我不想活了。”我女儿孙XX听她这么说就赶紧往她家去,不大一会我女儿回来说“爹,申XX喝药了。”孙XX就赶紧推摩托出来到他家正好他舅母刘XX也在,就一起带着申XX送医院抢救了。那天早上我和我丈夫在吵架时听见申XX的女儿在哭着喊她,我就喊了申XX两声,她答应后说她在屋里,后来我就没喊她也没和她说话,当时她家门在关着。昨天夜里我丈夫在家休息。
2、证人证言:
①证人葛XX证言:我来公安机关反映个事,2010年7月31日早上,我们村孙XX妻子白某某吵骂她丈夫引起我外甥媳妇申XX(又名申XX)喝药死了。今天早上4点半左右,我媳妇刘XX起来做饭,我在床上睡觉听见孙XX妻子白某某在我外甥媳妇申XX门上说孙XX“我可逮住你了,我看你往哪跑”我就赶紧起来到门外听见白某某在骂孙XX“你妈个比,我可逮住你了,我看你往那跑”还在打孙XX,我没听见孙XX说话,他俩吵了一会,我只是听见白某某喊了两声”申XX、申XX”,后白某某一直在申XX门前吵,停了一会我外甥王XX从上海给我打电话,我妻子刘XX接的电话说让她到他家去看看,我妻子就赶紧到申XX家,停有一会,我看见孙XX骑着摩托带着申XX和刘XX走了,后来我到申XX家看见她睡的屋里地上吐有东西,我才知道她喝药,上午10点多,孙X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打听申XX喝得啥药,我打听说是草甘不磷灭草剂(一扫光),我给中医院医生讲了,医生说这种药没救,今天下午孙XX又把人拉到南阳抢救,但没救过来。
②证人刘XX证言:2010年7月31日早上天亮,我起来做饭听见白某某在打骂孙XX“日你妈,你个不要脸,我可逮住你了,你有婆娘又不是没婆娘,你五十多了还跟人家,人家好,我不胜人家。”白某某边吵骂边和孙XX撕抓,她吵骂了一会又喊申XX:“申XX、申XX,你给我下来”,白某某在下面骂到“申XX,你给我下来,你算个球你勾引我男人”申XX起来开开门,白某某继续在申XX门上骂申XX,申XX说“我给你跪着赌咒,我要是勾引你男人,我今年三十六岁,短我三十六年阳寿。”她俩一直在申XX门上骂。之后我就回屋做饭,刚开始烧水,我外甥王XX给我打电话说XX喝药了,我就赶紧到申XX家,看见孙XX和孙XX正在抱着申XX往摩托车上放,我也帮忙把申XX放到摩托上就和孙XX一起送申XX到医院抢救。在路上,我问孙XX“你们到底为啥”,孙XX说“我天天早上起来有个习惯喝点水转转,今天早上我走到申XX家门上,她家门前水管坏了不能走,我就从她家门前过,白某某看见了捞住我撕抓我,骂我说我和申XX睡觉了”。我说“那你们在门上也没照护她咋让她喝药了。”孙XX说“白某某和申XX吵了一会,申XX就回屋了,我让XX去照护,XX去了以后她已经喝药不行了。”在中医院抢救时,孙XX去取药,申XX哭着对我说“舅母,我是清白某。”我说“你现在说晚了,你药已经喝了,你要是清白某话就把孙XX捞到医院检查。”她说“晚了,我要是不行的话你要找人给我证明我的清白。“申XX抢救时还哭着对我说“白某某说我勾引他男人,我根本就没这回事,我气不过才喝药证明我清白。”我不知道申XX和孙XX之间有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没听人们说他俩之间有不正当关系。
③证人孙XX证言:2010年7月31日早上天亮,我起来后提个茶杯沿公路朝申XX家东边转转,等我返回时正好我妻子白某某见我从申XX家门前走就说“我看见你从人家屋里出来,你钻人家屋里。”我给她解释,她不听只是和我吵,我看她不听解释就回屋里了,接着白某某就和申XX吵,我不知她俩是如何吵的,停有不大一会,我闺女孙XX给我说“XX喝药了,你赶紧过去看看。”我一听这就赶紧骑摩托到她门上,刚好申XX舅母刘XX也在场,于是我就和刘XX一起把申XX送医院抢救。我不知道她为啥喝药,我到她家时看见她躺在地上,旁边有个药瓶,上面也没有签,后来我把药瓶拿上在路上我把它扔了。我昨天早上没有到申XX家里,因为我家和申XX家是紧挨着周围没人家,所以在场的人很少。
④证人孙XX证言:7月31日早上5点多,我爸妈在吵架,我起来见他俩在堂屋门口吵,后来在房间里吵,我听出事情的大概,就到申XX家,我说你家门咋没锁,她没吭声,停有一会,她起来了,这时我妈跑出来说要问问申XX,我爸拉住我妈,我把我妈拉回来,申XX听见我妈和我爸的争吵,就打电话让他老公回来,后来就在那里哭,我不知道咋办就回家了。我妈他们还在吵,我劝我妈她不听,我就出来站在厨房门口,大概有3、4分钟,就听到申XX喊“丹娃,我活不成了。”我赶紧跑过去看见申XX嘴上都是绿色的,手里还拿着个瓶子,我就把瓶子夺下来扔到地上,瓶子里大概还有一口多药,我就赶紧回家喊我爸说申XX喝药了,让他快送她去医院。我爸去骑摩托,我就去扶申XX,她已经睡在地上,她说“没用了,一扫光”屋里吐了很多药,我说“你别想太多,我信你,快去看医生。”她说“我早就不想活了,压力大,队里的事多,嘴多受不了。”我把她扶到摩托上,正好她舅母来了我就把药瓶捡起来给她舅母,他们就走了。
⑤证人王XX证言:2010年7月31日早上5点钟,钟表报罢时,我听见外面好像毛家有人吵架,我媳妇说我胡说,还说毛家成娃在放牛,然后我就起床到院子里看见对门白XX手里不知拿的啥东西在山墙跟那打孙XX,边骂“日你妈,我可逮住你了,我看你往哪里跑”孙XX就往我儿媳妇家东面路跑,他跑到马蹄沟那就不跑了,白XX也不撵就回来了。然后白某某到我儿媳妇门上喊“申XX,申XX,你给我出来。”当时她恶声恶气的喊,并骂道“日你骚娘,你不要脸,你勾引我们孙XX。”我儿媳妇从屋里出来说“我没有那回事,你要不信,我跪这给你赌咒”,我儿媳妇说罢扑通跪倒孙家山墙那,白XX说“你赌咒算个‘把儿’(男性生殖器),你赌咒算个球。”后来我只听见我媳妇哭了几声,白XX和申XX吵时,孙XX也回到他家门口,停有一会他们都没有吵了,我又听见有人在打架,可不知道谁在打谁,打架的地还是在孙XX厨房山墙处。又停了一会,葛XX给我说“瓦斗”服毒了,我问他咋知道的,他说是老大(王XX)打的电话,刘XX已经过去了。我看见白XX喊申XX,申XX自己打开堂屋门出来的。我没有看见孙XX进我儿媳家里。我家离申XX家有百十米远。
⑥证人葛XX证言,证实内容与王XX基本一致。
⑦证人王XX证言:7月31日早上我骑摩托到我亲家去干活,从家走时看手机是4点55,我到孙XX家门口大概有5点10分,我看见白XX从厕所往回走,孙XX蹲在他家门前猪圈旁边,到孙XX跟看见孙XX只穿个大裤头,上身没穿衣服,贴着他家山墙朝回走,他见我就给我让路还说“XX,到家玩会”我说不了,就走了。又朝前走一段看见我侄媳妇申XX抱着头蹲在她家堂屋门上,当时她用双手抱着头捂住脸,她闺女站在她身后,我走过去后还纳闷他们两家今早咋起这么早。当时没有听见申XX哭也没听见她说话,没听见孙XX和白XX吵架。我看见孙XX时他已经快走到他家院里,他当时是站在他家厨房山墙跟给我让路。那天早上我没有再碰见另外的人。
⑧证人王XX证言:7月31日早上5点28分左右,我妻子申XX哭着打电话给我说“日他妈孙XX老早上咱们楼上死去了。这两天天热,我没在楼上睡,在楼下睡,睡的屋里门在反锁着。”我听见白XX在电话那边着说“申XX,你给我说清楚,我们孙XX一大早咋从你屋里出来。”我媳妇哭着说“你回来算了”因为电话里吵的说不成,我就把电话挂了。停有几分钟时间我又给我妻子打电话,她接住电话但哭的说不成话,她把电话挂了,不到15分钟我又给她打电话,她给我说“王老大,我已经把一瓶药喝了。”她这一说我就赶紧把电话挂了,给我舅母刘XX打电话说申XX喝药了叫他们快点过去看看,停了一会我给我舅舅打电话,我舅舅说人都走了,不在屋。
⑨证人焦XX(又名焦XX)、杜XX、杜XX、毛XX、杨XX证言:证实2010年7月X号早上不知道孙XX家发生的事,没有看到或听到白某某和孙XX吵架,也没听到白某某辱骂申XX。另证人杜XX证言证实:7月31日早上起床后抱着孙子在家门口,只听见白XX说孙XX不要脸,只听见这一句话,当时白XX和孙XX站在他们自己家院里。
4、书证:
(1)王XX当天通话记录
(2)白某某的户口证明1份
(3)案发现场方位图1张(附照片3张)
(4)西簧乡卫生院证明:显示申XX是除草剂农药中毒。
(5)鉴定结论
公(淅)鉴(尸检)第【2010】X号结论为:死者申XX左、右小腿前侧的小片状皮下出血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为非致命伤。
补充侦查材料:
1、刘XX证言,证实在她和孙XX一块送申XX到西簧卫生院路上问孙XX咋回事,孙说他早上睡不着在外面转转,回家经过申XX家门口时,白某某说:“可逮住你了”,并说他和申XX睡觉了。另证在医院抢救申XX时,申说白某某说申XX勾引孙XX了,申XX喝药是为了证明自己清白。8月4日晚申XX的姐申兰娃问过此事,刘XX对她又说了上述情况,当时在中医院申XX给刘XX讲时周围没有其他人。
2、申XX(申XX)证言,在申XX埋葬之前一天晚上,问刘XX申XX最后说啥话了没有,刘XX说申XX最后说白某某当时喊她下来,她下来后白某某说申XX勾引她男人,并让她赌咒,二人争吵,后开始撕抓,申XX气不过回家喝药死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辱骂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造成申XX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自己没有和申XX争吵、辱骂”的辩解,经查,有孙XX、孙XX、王XX、刘兴明、葛XX证言及书证王XX与申XX通话清单相互印证,证实当天早上白某某和申XX争吵的起因及白某某辱骂申XX说申XX勾引其丈夫,申XX不堪忍受服毒自杀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使受害人申XX受到严重刺激而自杀,后果严重,依法应属情节严重情形,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情节不严重”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审判员:黄某晖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谢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