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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亚涛,河南绿城(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由审判员尹秋峰依法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0年7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春节过后,原告在购买的原平城粮管所的房子的地基上建房,开工以后,邻居曹某某领其家人多次阻拦施工。3月5日上午,被告领其家人及众多亲戚对我家即将上顶的在建房屋进行捣、砸,把墙推倒。经鉴定,重建恢复原状需247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被毁坏财产损失2470元,建房其它损失2344元,鉴定费100元,共计4914元。

被告辩称:我2009年1月7日从青海回来,1月8日我发现我出路上放的有砖,因我要出行,我就清理了一下,这时原告的丈夫郜军周出来把我打成轻微伤,后郜军周被派出所拘留5日,2月16日我听说原告家要在我出路上建房我就回来了,我给他要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他都没有,他强行垒墙,我不让他垒,我被郜军周打成轻伤。她说我推她的墙,因我已受伤,根本没推她的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0日原告王某某的丈夫郜军周与平城粮管所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购买了平城粮管所的四间房屋,该房位于白丘南村X路南,南北大街东侧,北邻大街,西邻路,南邻曹某某、郜陌祥,东邻郜陌祥。2009年春节过后,原告在购买平城粮管所房屋的地基上建房,3月5日上午,原告正建筑的房屋部分墙体被他人捣毁,原告称是被告捣毁,并提供了证人徐翠荣、郜德州,其证明被告在门口挡着不让原告方的人进,被告并未亲自下手捣墙。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它被告捣毁其墙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行政判决书及现场照片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称其正在建筑的房屋被被告毁坏,被告否认,原告又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尹秋峰

代审判员孙长青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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